《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广东科技报作者:冯海波 蔡敏霞2021-09-15

加强新时代科普工作顶层设计,推动我省科普工作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广东科技报讯(记者 冯海波 蔡敏霞)9月15日,《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科普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广州召开,省政府副秘书长许典辉出席发布会,介绍了制定《科普条例》的必要性、《科普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推动《科普条例》实施的工作计划安排。省科协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林晓湧,省科技厅二级巡视员何棣华,科技工作者代表、中山大学教授余新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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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蔡敏霞 摄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于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科普条例》共8章60条,明确了科普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规范科普工作职责和权限,明确相关机构科普责任,强化科普资源开发利用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普组织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激励保障措施,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许典辉表示,制定《科普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普及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加快解决公众需求与科普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现实需要。他要求,要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大力度推动科普工作创新发展,切实抓好《科普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扎实抓好《科普条例》的实施工作。全省各有关部门横向联合、各地市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力,推动我省科普工作真正迈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从而实现全面的转型升级,建设与科技创新强省相匹配的科学普及强省。


许典辉表示,目前,省政府正下大力气推动我省科普工作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科普条例》10月1日起施行,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即将建立运作,《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也即将印发,我省新时代科普工作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完成。下一步,省政府将在进一步强化科普公共服务的同时,引导、扶持发展科普产业,力争尽快形成公益性的科普事业和市场化的科普产业比翼齐飞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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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蔡敏霞 摄


林晓湧表示,《广东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我省的一件大事,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将为我省科普事业发展、实现全民科学素质全面提升提供法制保障和有力基础。省科协将牵头做好《科普条例》在全省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工作,扎实履行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好《科普条例》和《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把全省科普工作推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何棣华表示,《科普条例》的出台,为推动我省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也明确了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省科技厅将进一步重视科普工作,责无旁贷地把科普工作与党建工作、科技创新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全媒体传播渠道,广泛深入各地市、科普工作责任部门,宣传、解读《科普条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科普条例》的深入实施。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省科技厅将以《科普条例》实施为契机,抓规划、抓措施、抓政策、抓活动、抓协调,推动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形成多元化参与、多元化投入科普工作局面。


余新炳教授认为,《科普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亮点纷呈,关键是要把它落到实处。他表示,科普是公益事业,希望党和政府重视科普工作,这是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基本保障。“科普同时也需要社会协同。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推动这项工作。媒体、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基层组织等,都要重视、做好科普。希望更多的科技工作者能自觉承担科普社会责任,加入这项事业。希望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在整个社会弘扬科学精神,形成理性、求实、创新的科学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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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共8章,6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科普要求和重要方向。科普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禁止传播伪科学。


二是规范科普工作的职责和权限。规定政府承担科普职责,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应急科普、监测干预、证伪辟谣机制,将科普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协调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明确科技部门、科协职责,厘清科普工作分工;规定宣传、教育、卫健等重要科普工作部门的具体职责,提出其他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科普工作的要求。


三是明确社会主体科普责任。规定教育、科研、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开展相关科普活动、开放相关科普场地设施;各类媒体提供无偿公益广告开展科普宣传;企业、行业协会、基层组织、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场所应根据实际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四是强化科普资源与科普基础设施开发利用。支持开发各类科普资源。鼓励重大创新平台和工程开放共享、科研成果科普化。规范科技场馆建设规划和人员配备,规定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科普活动。


五是支持科普组织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设立或组建科普组织、科普联盟等开展科普工作。规定政府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技志愿组织。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活动、交流合作和科技志愿服务。探索将科普成果纳入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六是全方位提供保障。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科普经费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将科普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配套措施、财政项目等方式支持引导科普产业发展,将科普作品纳入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规定全国科普日活动周。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基金、科普奖、科普捐赠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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